序号 |
类型 |
内容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岳农(渔政)罚〔20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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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代碧德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案 |
3 |
处罚事由 |
2023年3月20日代碧德收购渔获物(鲤鱼)85千克,单价20元/kg,总收购价1700元。后期以22元/kg-24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了该批渔获物,总销售金额1900元。该批渔获物为赵兵等人(另案处理)于2023年3月19日在重庆市潼南区琼江河水域潜水电捕获得,该水域为《潼南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中规定的禁捕水域,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的规定,当事人收购的渔获物为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其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4 |
处罚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序号19 |
5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代碧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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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512925********2657 |
7 |
处罚结果 |
罚没款人民币7600元(大写:柒仟陆佰元整) |
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6日 |
9 |
处罚机关 |
岳池县农业农村局 |
10 |
公示期限 |
1年 |
岳池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