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城市占道费 |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实行阶梯累进制: (一)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县级市城区和县城的基准标准为0.20 元/平方米·日。 (二)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 倍,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3倍,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4倍,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 二、以下情形的收费标准为0: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三、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川建行规 〔202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