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岳池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了岳池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前期工作情况
2025年11月24日,在岳池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第一次公告,向社会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会时间、听证会人员构成及产生方式、消费者参加人员的基本条件、消费者参加人员及旁听者具体报名办法;2025年12月10日,在岳池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第二次公告,向社会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会时间、听证会地点、听证会参加人代表名单、听证人名单、旁听人员名单、其他人员名单、定价方案要点、成本监审办法和结论及其他事项;2025年12月10日,按法定要求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了听证会通知等相关材料;2025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岳池县交通运输局五楼会议室,由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股工作人员李秋帆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关要求,主持召开岳池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二)听证会参会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应到33人,实到33人。其中: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政府部门代表7名、消费者代表16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代表6名、专家代表2名。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听证会听证人:李秋帆(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代必霞(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唐大红(岳池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听证会记录员:杨洪光,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听证会旁听人员:截止2025年12月5日,因无人员自愿、主动报名旁听,取消旁听席,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听证会其他人员:樊宇娇(岳池县纪委监委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任秋璇(岳池县融媒体中心记者),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本次听证会按照六项议程进行:一是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等;二是定价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方案;三是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结论及相关情况;四是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被询问人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五是主持人组织听证会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进行补充陈述;六是主持人总结发言。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二、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建议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围绕岳池县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作了充分发言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就《岳池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33名听证会参加人中,31人赞成,0人反对,2人建议修改方案;经梳理听证参加人的发言记录和提交的发言记录表,现将9名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如下:
(一)1名代表认为应再次核实县城区域内规定打表计价范围及界限,建议以相关职能部门划定的县城区域边界为准。
(二)3名代表认为应加大调价前、后的宣传力度,提前让消费者知晓。
(三)1名代表建议明确春节服务费的具体起始时间。
(四)5名代表建议提高出租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行业作风和行为,提升行业形象。
(五)3名代表建议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明码标价,明确奖惩措施,严厉打击拒载、乱收费等问题,例如到火车站“一口价”问题。
(六)1名代表建议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市场,特别是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等商业拉客行为。
(七)1名代表建议打组合车时分开计时计费。
三、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针对本次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充分采纳,并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提出意见建议的合理性,对《岳池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完善,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一)采纳第一条建议。采纳理由:明确县城区域界限有利于增加消费透明度,从严约束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落实县城区域内打表计费,将按照住建、自规部门划定的县城区域界限在方案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采纳第二条建议。采纳理由:充分宣传有利于增加运价调整前、后市民的接受度,同时有利于消费者监督出租车驾驶员行风。将进一步做好方案的征求意见、公示公开等工作,督促出租企业做好价格调整后的明码标价及新运价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采纳第三条建议。采纳理由:明确春节服务费的具体起止时间有利于增加消费透明度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将在方案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四)采纳第四条建议。采纳理由: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良性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要和提升城市形象。后续将持续加强对巡游出租企业的监督指导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采纳第五条建议。采纳理由: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秩序,有利于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良性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将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职能部门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采纳第六条建议。采纳理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力量常态化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特别是电动三(四)车、摩托车等违法违规载客行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及行业安全。
(七)不予采纳第七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岳池县本轮巡游出租汽车均未安装分步计费器,合乘计价在现有计价器应用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四、其他有关情况
无。
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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