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二十三条
日期:2022-10-19 来源:岳池县经济合作中心 访问量:{{ view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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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助推岳池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全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新引进来岳池投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与政府签订投资合同(协议)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岳池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支持

1.项目投资补贴。对固定资产(即土建费用、设备费用及安装费用,不包含土地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推动形成新兴产业集群的核心项目或龙头企业,财政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2.标准厂房支持。鼓励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不含层高超过8米的单层厂房),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且从第二层起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给予前3100%、后250%的租金补助。

3.经济贡献度奖励。在县域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规上企业)且年经济贡献度达200万元以上,自投产(运营)之日起计算,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度地方留存部分80%给予产业发展奖励,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度地方留存部分40%给予发展奖励。

4.重大经济贡献度奖励。若企业(含存量企业)年经济贡献度达3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产业发展奖励。具体标准为:年经济贡献度达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下同),按当年经济贡献度地方留存部分的18%给予企业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年经济贡献度达5000万元—7500万元,按当年经济贡献度地方留存部分的22%给予企业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年经济贡献度达7500万元—10000万元,按当年经济贡献度地方留存部分的26%给予企业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年经济贡献度达10000万元以上,按当年经济贡献度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企业产业发展奖励扶持。

5.团队奖励。若企业(含存量企业)年经济贡献度达3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管理团队奖励。具体标准为:年经济贡献度达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下同),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10万元、项目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年经济贡献度达5000万元—750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15万元、项目管理团队15万元奖励;年经济贡献度达7500万元—1000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0万元、项目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年经济贡献度达10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5万元、项目管理团队25万元奖励。

6.企业装修及设备补贴。生产二、三类医疗器械、医用包材、医美化妆品及包材企业入驻标准厂房装修100级(含除菌净化设备等,下同)、1万级、10万级、30万级洁净生产车间,经检验合格,企业竣工投产后,对洁净车间分别按每平方米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标准进行补贴。入驻企业购买医疗器械及医美化妆品相关生产设备,按购买设备总价(竣工投产后,以税务发票及设备实物并参考设备市场价为准)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设备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7.贴息补助。在项目注册资本金到位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等需要贷款的,按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

8.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50万美元及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万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5万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9.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项目。对引入的总部经济项目(含医药服务园CSO、医美妆容销售等项目),根据项目年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实行反比例阶梯式奖励,具体标准为:项目引进的所有企业、商户(含孵化园公司)年经济贡献度低于500万元,当年不给予奖励;年经济贡献度500万元—2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按年经济贡献度21%给予奖励;年经济贡献度2500万元—5000万元,超出2500万元部分按年经济贡献度20%给予奖励;年经济贡献度5000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年经济贡献度的18%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按年度结算

10.社会引资人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来岳池投资建设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商会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在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经济贡献的,可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的约定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即土建费用、设备费用及安装费用,不包含土地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实际投资1亿元以下,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1亿元,下同)以上3亿元以下,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及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完全建成并投产后支付奖励总额的40%,年经济贡献度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数额后支付奖励总额的60%

11.金融扶持。对以岳池注册企业为主体上市的企业,对首次成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上市融资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

(二)发展创新支持

12.新药创新奖励。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县转化生产的新药,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对1类化学药、生物制剂、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的,每项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新药每项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和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每项分别给予35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2类化学药、2-8类生物制品、2-8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和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每项分别给予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取得1类化学药、生物制剂、中药和天然药物注册批件并在我县转化生产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政策支持。

13.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以税务发票及实物为依据)达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期竣工投产纳税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已享受中、省、市同类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条扶持政策。

14.鼓励企业自建研发平台。对在我县企业自建自用被评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实验动物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平台、转化医学中心、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以税务发票及实物为准)的1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三)保障支持政策

16.动力能源补贴。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实际费用的10%给予动力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协商自愿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蒸汽,且连续12个月累计使用量达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补贴标准如下:(1)蒸汽用户连续12个月累计使用分布式能源蒸汽量达3万吨以上(含3万吨,下同),县财政按照30/吨标准给予补贴;(2)蒸汽用户连续12个月累计使用分布式能源蒸汽量达2万吨—3万吨(含2万吨,不含3万吨,下同),县财政按照20/吨标准给予补贴;(3)蒸汽用户连续12个月累计使用分布式能源蒸汽量达1万吨—2万吨,县财政按照10/吨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蒸汽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规上企业培育奖励。对企业投产后的第一年、第二年首次成功申报为规上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2015万元。

18.规费支持。工业生产型项目在审批、建设工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属于县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律免收。

19.土地出让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园区发展规划及工业项目(绿色化工项目除外)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一般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格可按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20.要素保障。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在“七通”一平(即通道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电视及土地平整)的条件下,以现状供地。

21.绿色发展支持。鼓励在我县建设医药废物处理设施,支持危废处理机构为我县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危废处理服务,按其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危废处理机构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超过3年。

22.存量工业土地及房产支持。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法合规并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后,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引进市外投资按批准的用途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按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23.项目建设补贴。鼓励新签约入园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对按照约定建设工期超进度完成项目建设的,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申报),具体奖励标准为:按照建设工期提前3个月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建设工期提前5个月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15万元奖励;按照建设工期提前7个月以上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三、政策执行

(一)对于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大、优质项目,可根据其建设规模、投资强度、效益贡献等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政策支持。

(二)本政策与中、省、市及县级其他政策重叠之处,本政策同类条款政策,以就高不低原则执行。

(三)本政策奖补资金根据《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补政策兑现程序的通知》(岳府办函〔202045号)及项目投资合同(协议)相关条款按程序申请奖补兑现。

(四)本政策由岳池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2    日起执行,有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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