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2-30     来源: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省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电话

87

192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107日国务院令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88

193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设施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属于国、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国、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89

194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国、省重点公路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厅公路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各自对其审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意决定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竣工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90

196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标准的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路超限运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91

197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涉路施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标准的涉路施工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审批的涉路施工事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92

199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标准的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审批的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93

204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标准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审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事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94

205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标准的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审批的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事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95

206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二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标准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审批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事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96

209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出租汽车经营审批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4.事后监督责任:对出租汽车经营审批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97

210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3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标准的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98

224

行政许可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标准的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99

227

行政许可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同意决定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对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的水域

100

230

行政许可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同意决定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对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的水域

101

231

行政许可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防止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同意决定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管责任: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的水域

102

232

行政许可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4.事后监管责任:对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的水域

103

237

行政许可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将信息依申请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的水域

104

670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将信息依申请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1

17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2

1735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3

1736

行政处罚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4

1737

行政处罚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2.《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5

1738

行政处罚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6

1739

行政处罚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4.《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7

1740

行政处罚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8

1741

行政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9

1742

行政处罚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10

1743

行政处罚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11

1744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12

17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13

1746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14

1747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15

174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16

1751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17

1752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18

1753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19

1754

行政处罚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20

175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21

1756

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22

1757

行政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第六十七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23

1758

行政处罚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24

1759

行政处罚

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案试运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七条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25

17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26

1761

行政处罚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27

17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28

1763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29

1764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30

176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31

176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32

1767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七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33

1768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34

1769

行政处罚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35

1770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36

1771

行政处罚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37

1772

行政处罚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岳池县交通运输局

1.立案责任: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复核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7.《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8.《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52233730826-523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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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