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县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县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参与制定有审计计划内容的地方性财经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安、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长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含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县级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县级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营等状况。 5.县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文。 6.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岳池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计划与内审指导股、电子数据审计股、财政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农业农村与资源环境审计股、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与外资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 执行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责任:其他责任: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42626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计划与内审指导股、电子数据审计股、财政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农业农村与资源环境审计股、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与外资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 执行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责任:其他责任: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42626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计划与内审指导股、电子数据审计股、财政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农业农村与资源环境审计股、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与外资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 执行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责任: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42626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计划与内审指导股、电子数据审计股、财政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农业农村与资源环境审计股、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与外资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国家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 执行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责任: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42626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计划与内审指导股、电子数据审计股、财政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农业农村与资源环境审计股、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与外资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 执行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责任: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42626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计划与内审指导股、电子数据审计股、财政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农业农村与资源环境审计股、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与外资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 执行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责任: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42626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固定资产投资与外资运用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 执行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责任: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42626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责任主体 | 计划与内审指导股、电子数据审计股、财政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农业农村与资源环境审计股、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与外资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发现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2.决定责任:审计机关负责对封存通知审批,审计组制作《封存通知书》。 3.执行责任:封存通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封存通知书,执行封存。 4事后监管责任: 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监管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42626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
责任主体 | 计划与内审指导股、电子数据审计股、财政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农业农村与资源环境审计股、企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与外资审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暂停拨款或责令暂停使用。 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负责对《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审批,审计组制作《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 3.决定公布责任: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财政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依照生效的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暂停拨款及使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4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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