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表2-770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户口登记(包括注销、恢复、变更) |
责任主体 |
岳池县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行政登记的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假报户口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71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养犬登记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行政登记的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其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欺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罚款处罚,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对责任人给予罚款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72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际联网备案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73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74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75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注销停留居留证件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76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77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78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79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华侨的暂住登记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80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81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宣布作废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82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人身份信息的核实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表2-783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6-5234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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